对不便到场投票的选民,可组织二至三名工作人员带流动票箱,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登门接受投票。流动票箱投票必须在本选区计票前完成。
召开选举大会选举的,投票选举前,主持投票的人应向到会选民报告登记人数和实到人数,宣布候选人名单,民主通过选举办法和监票人、计票人名单,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并讲清投票的注意事项,而后有秩序地进行投票。
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收容教育的;
(六)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第三十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各选区投票时间,应在选举日内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选举的,须经选举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选区的投票站、选举大会或者流动票箱由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的选举工作指导组主持和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主持。
第四十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四十一条 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时,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四十二条 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三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