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出一年以上下落不明的人员,暂时不予登记;若在选举日前返回的,应予补办登记手续。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校学生均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离退休干部、职工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
(六)驻市区的县级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在县里登记,驻市区的职工家属,户籍在市区的,应在市区登记。
(七)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工作的,参加军队选举。
第二十八条 经选举委员会确认的精神病患者和智障人员,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不列入选民名单。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予登记。
第二十九条 传染病患者,符合选民条件的,应予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由省、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领导干部被提名分配到基层选区参加选举的应和选民见面,参加选区的选举活动。
第三十三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
《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应当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按选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