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2011修正)

  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经费,省、设区的市财政应当给予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机构,负责办理选举事宜。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选区设立七至十人组成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主持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由选举委员会任命。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一人,副组长二至三人。

  街道办事处和划分两个以上选区的单位,可以成立选举工作指导组,其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六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由本级政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以及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由本级政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的相关负责人,以及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第七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部署、检查、指导选举工作,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及时发布选举信息;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选票、委托证和其他有关选举资料;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