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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2011修正)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


  (1980年10月8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3年11月21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5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89年11月8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1995年9月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八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设区的市、济源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市辖区、县、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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