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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


  (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选票、委托证和其他有关选举资料;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确定和公布选举日期;

  (六)主持投票选举;

  (七)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八)管理使用选举经费;

  (九)选举工作结束后,做好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向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选举工作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深山区的乡、民族乡、镇,代表名额可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不得超过应选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

  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八、将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三以上。代表候选人中上一届代表应不低于代表候选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款所称工人是指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以下直接从事生产、服务的人员;农民是指村委会主任及以下从事农、林、牧、渔、水生产的人员;知识分子是指从事教育、科研、卫生、文化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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