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11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
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法规的名称修改为《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
《选举法》)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经费,省、设区的市财政应当给予补助。”
四、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部署、检查、指导选举工作,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及时发布选举信息;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