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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失效]


  (二十五)加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管理机构队伍建设,按要求落实人员编制,配足工作人员,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十六)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按照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加强以统筹区为单位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管理,实现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联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一站式”实时结报,信息共享,实现市、县(市、区)之间的合作医疗信息系统联网,合作医疗结报“一卡通”。实行县(市、区)级网上审核、市级网上信息汇总分析,建立全市监测网络和评估体系。改进监管手段,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效率。要强化工作人员培训,对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组织开展有关合作医疗政策、基本财务会计制度、用药目录和服务目录规范使用等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管理机构、经办机构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十七)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管,严格执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严禁合作医疗用药、服务目录超范围补偿,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遏制过度医疗。进一步完善审核员制度,强化审核员责任。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的促进作用,正确引导居民就近就医,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二十八)积极做好新居民的参保工作。引导本地户籍外出务工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做好外出务工参保居民的就医补偿工作,探索建立在外出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城市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方便外出务工居民就医报销的机制。

  积极探索非本地户籍新居民的参保结报方式。将各县(市、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列为有条件的新居民户籍地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使已参加户籍地合作医疗的新居民在嘉兴就医费用可回参保地报销。

  (二十九)进一步落实部门责任。将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列入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卫生部门要指导、督促本地区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严格定点医院的准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加强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定期分析公布有关信息;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确保资金按要求及时到位并加强监管;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大、中小学生参保的宣传发动和统计工作,确保完成大、中小学生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任务;民政部门要做好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两种特殊疾病等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的补偿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参保的有关工作;社会保障事务部门要做好市本级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的建设,按照政策及时调整完善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确保新年度参保居民按时实时结报,及时进行数据汇总,费用监管到位;新居民事务部门要做好新居民参保及统计工作;统计部门每年1月底前及时提供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应参保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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