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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失效]


  3.儿童两类特殊疾病报销办法:按省卫生厅、省民政厅有关要求执行。

  4.儿童两类特殊疾病定点医院: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按照省卫生厅的要求,确定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上海市医学儿童中心、嘉兴市第一医院、嘉兴市第二医院等4家医院为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定点医院。

  儿童白血病:按照省卫生厅的要求,确定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浙江省中医院、上海市医学儿童中心、上海儿科医院、嘉兴市第一医院、嘉兴市第二医院等6家医院为儿童白血病救治定点医院。

  患有上述疾病的参保儿童在非两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不享受本规定补偿政策,但在限定费用(限定费用参照同级定点医院标准)和规定目录内可享受合作医疗普通疾病补偿政策。

  (二十)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试点。确定嘉善县为试点县,试点方案由当地政府制定,报市政府备案。鼓励其他县(市、区)积极探索合作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

  (二十一)全市各县(市、区)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全市范围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统筹地区同级医疗机构报销政策执行。

  (二十二)加强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大力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保,对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合作医疗保险起报线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医疗救助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支付,当地财政或民政部门定期与医院结算,具体政策由各县(市、区)制定。

  五、工作要求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提高新形势下巩固发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领导、创新机制、完善措施、落实责任、强化考核。要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市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县(市、区)对乡镇(街道)、部门年度考核内容,每年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全面考核,使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同步推进,可持续发展。

  (二十四)加强基金监管。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统筹区基金的监管,完善监督措施,落实监管责任。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卫生部有关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从基金的筹集、拨付、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着手,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做到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对合作医疗基金每年进行一次审计,以县(市、区)为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基金运行情况分析,每半年进行基金运行情况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措施,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为保证各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从2010年起,市、县(市、区)、镇(街道)财政资助资金在每年5月底前将全年应拨资金直接拨付到县(市、区)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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