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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失效]


  5.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对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透、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和重症并进行系统管理的精神病等7种疾病的门诊补偿,范围为全市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市外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市本级:先按普通门诊报销,当年特殊病种门诊总费用累计4000元以上部分的列报费用,按住院补偿标准执行,特殊病种门诊最高补偿额为20000元。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

  患肺结核病的,在国家已有“免费”政策的基础上,其余因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范围;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的10岁以内的患儿,根据医生处方在指定地点购买无苯丙氨酸奶粉的费用纳入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范围。

  6.住院分娩补偿:参保孕产妇住院分娩,在享受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浙卫发〔2010〕51号)规定的每人500元补助后,有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高危因素的,其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纳入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范围。

  (十九)儿童两类特殊疾病补偿办法

  1.儿童两类特殊疾病的范围:根据《浙江省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确定为0~14周岁(含14周岁)参保儿童患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等6个病种。

  2.儿童两类特殊疾病补偿:先天性心脏病实行按病种总额限价(总额限价标准见附件)。报销比例:嘉兴市定点医院为95%,其中75%由合作医疗两类特殊疾病专项资金单独支付,20%由民政救助资金支付;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90%,其中70%由合作医疗两类特殊疾病专项资金单独支付,20%由民政救助资金支付。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总额限价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实际发生费用超出总额限价的,对超出总额限价费用部分,凡在浙江省定点医院就诊的,由定点医院和患者按1:1比例承担,患者超出限定费用的自负50%部分可继续享受普通合作医疗报销待遇。凡在浙江省以外的定点医院就诊的,超出限定的费用由患者自负。

  儿童白血病(含其并发症,但不包括规定病种之外的费用),执行现有医疗收费政策(标准化诊疗方案指导价见附件),报销比例:嘉兴市定点医院为95%,其中75%由合作医疗两类疾病专项资金单独支付,20%由民政救助资金支付;市外定点医院为90%,其中70%由合作医疗两类疾病专项资金单独支付,20%由民政救助资金支付。最高补偿额为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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