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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失效]


  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城镇街道和企业对参保居民要给予扶持,并积极动员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支持合作医疗,以提高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的资金全部纳入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制定。

  5.持有《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社会救助金领取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等的低保人员、特困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其他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经过申请、审核和公示等程序,也可参照办理。具体政策由各县(市、区)制定。

  市区建设、新兴、南湖、新嘉、解放等街道应由街道出资部分和上述持证的低保人员、特困残疾人参保对象个人出资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6.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条件并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其个人出资标准与参保地城乡居民相同,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税前列支。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并在嘉兴就读的中小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其个人出资标准和政府资助标准与参保地户籍城乡居民相同。

  (十八)补偿办法

  1.住院费用起报线,全市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

  市本级:二级甲等医院为500元;市内三级乙等医院为800元、三级甲等医院为1000元;市外[嘉兴市所辖县(市、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为1200元。

  2.2011年住院费用最高补偿额为100000元,大、中小学生为120000元。

  3.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

  市本级: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70%,其中大、中小学生75%;二级甲等医院报销比例为65%;市内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嘉兴市所辖县(市、区)外]报销比例为45%。每次住院均应按所在医院的级别对应扣除起报线部分后再予以报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列报费用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市级医院要逐步提高甲类药物的使用比例,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4.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在全市各级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实行。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予报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列报费用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针灸、草药等中医药服务项目的门诊补偿比例高于西医药列报费用补偿比例10个百分点。

  市本级普通门诊列报费用报销先由家庭账户支付,家庭账户每次按70%支付,家庭账户用完后,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比例为30%,由统筹基金支付,最高补偿额600元(不含家庭账户费用)。家庭账户当年未用完的可转至下一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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