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失效]

  (十)全市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学生。

  三、参保办法

  (十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只能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其中一个县(市、区)统筹地参保。

  (十二)本地户籍农村居民以户(家庭)为单位参保,在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理参保手续。

  (十三)本地户籍城镇居民(含城镇中小学生)以户(家庭)为单位参保,可在户籍所在镇(街道)或所在学校办理参保手续。市本级在户籍所在镇(街道)办理参保手续。

  (十四)全市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学生(包括本地和外地户籍),在所在学校办理参保手续。

  (十五)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新居民及其子女可以户(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参保,在居住地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交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证明。

  (十六)中途参保的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271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政策措施

  (十七)筹资办法

  1.2011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人均总筹资额不低于400元/人·年,各县(市)出资对象及比例自行确定。

  市本级人均总筹资额400元/人·年,其中,个人出资160元/人·年,各级财政出资240元/人·年,财政出资比例按2010年标准执行。其中,统筹基金不低于330元/人·年,个人账户以户(家庭)为单位建立,70元/人·年。

  2.参保儿童患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类特殊疾病的补偿资金,由财政单独安排。

  市本级参保儿童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两类特殊疾病的补偿资金,由市、区二级财政各按参保居民人均3元的标准安排。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筹资标准。

  3.建立以统筹区为单位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风险基金,各县(市、区)根据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由财政单独安排。当年度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超支部分,由合作医疗保险风险金支付,当年度风险金结余部分自动结转为下一年度风险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