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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嘉政办发〔2010〕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发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切实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责任书的目标任务,以及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主要目标

  (一)2011年人均筹资总额不低于400元/人·年。

  (二)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包括城镇中小学生)、大学生参保率均达到90%以上。

  (三)参保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达到25%以上。

  (四)全市合作医疗政策实行“十一个统一”,即统一筹资机制、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参保对象、统一起报线、统一封顶线、统一补偿水平、统一结报方式、统一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范围、统一嘉兴市范围内各县(市、区)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互认、统一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纳入合作医疗用药目录、统一提高参保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

  (五)坚持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年度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

  (六)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试点。

  二、参保对象

  (七)本地户籍农村居民。

  (八)本地户籍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城镇居民。

  (九)非本地户籍,在户籍地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持有居住证的新居民及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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