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内部退养职工的安置。交纳养老等社会保险连续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不愿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与职工协商签订内部退养协议和支付生活费及代缴各项社会保险金(单位部分),内退职工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内部退养职工的生活费以企业改制日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为基数,每年按5%的递增计发。
第十二条 企业退休人员的安置。
(一)企业改制后,原退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安置费项目和标准。医疗保险费以所在统筹区前三年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用为基数,每年按10%的递增比例计算10年的医疗费用,由改制企业一次性或分期拨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期拨付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社会化管理费每人每年80元,计提10年,由企业一次性拨付接收的社区。
第十三条 职工安置费的来源。职工安置资金从企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变现后所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及财政安排的企业改制专项资金等资金中安排。
第六章 不良资产的核销
第十四条 不良资产核销审批。在资产清查过程中清理出来的需核销的不良资产,经审计机构初步评定后,由企业申报审批。不良资产数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经产权持有单位提出初审意见,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不良资产数额在300万元以下,经同级产权持有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 不良资产处置办法
(一)企业的呆坏帐和对外投资损失,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对已取得债务方所在地法院、公安部门、当地政府关于该债务方的企业破产通知书、私营企业法人代表死亡通知书、政策性关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应收款项,在扣除债务方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然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坏帐损失给予核销。
2.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依法追款后,具有败诉的法院裁定书,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经法院裁定执行终止的,作为坏账损失予以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