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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一)举报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奖励100元。

  (十二)举报拖拉机载人的,奖励60元。

  (十三)举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450元。

  (十四)举报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奖励600元。

  (十五)举报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奖励150元。

  (十六)举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100元。

  (十七)举报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经查实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下的,奖励60元;20%以上30%以下的奖励150元;30%以上40%以下的奖励200元;40%以上50%以下的奖励300; 50%以上60%以下的奖励350元;60%以上70%以下的奖励400元;70%以上80%以下的奖励450元;80%以上90%以下的奖励500元;90%以上100%以下的奖励550元;100%以上奖励600元。

  (十八)举报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奖励50元。

  (十九)举报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奖励600元。

  第五条 举报的受理

  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市交警支队)分别在交警支队秩序科和各交警大队秩序中队设立举报中心,指定专人专职负责受理群众举报。有群众拨打110、122向市公安局接处警中心举报交通违法的,接处警中心应指引举报人向辖区交警举报电话举报,市交警支队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举报人可采用信函、照片、电话、上门反映等方式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举报人身份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不得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的金额等情况,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一)信函、电话举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电话或收到举报材料后,对举报电话或材料进行整理,填写《交通严重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附件一)。为受理举报责任单位接收举报事项的原始凭证。

  (二)对举报人上门(含执勤点)举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人应当面填写《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授理人5个工作日内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交辖区大队负责建档的专人建档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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