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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各大、中专院校:

  《河池市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河池市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举报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根据《河池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百日行动方案》(河办发〔2010〕9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河池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 群众举报的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监控的,经依法查处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举报范围及奖励金额

  (一)举报驾驶拼装摩托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奖励150元。

  (二) 举报驾驶拼装营运载客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奖励600元。

  (三)举报驾驶拼装的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奖励450元。

  (四)举报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奖励150元。

  (五)举报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营运载客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奖励600元。

  (六)举报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奖励450元。

  (七)举报交通事故逃逸,属于财产损失和轻微伤人事故的,奖励200元;一般伤人事故的,奖励500元;死亡事故的,奖励1000元。

  (八)举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奖励100元。

  (九)举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奖励600元。

  (十)举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奖励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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