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严控调价项目,稳定市场预期
认真贯彻落实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各项政策规定,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社会团体收费,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严格控制、慎重出台政府调价项目。除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调价项目外,各地一律不得出台新的调价项目。
十一、密切关注市场变化,适时实行价格干预
居民消费品价格出现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县(市、区),由物价部门提出意见,当地政府同意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以当地政府名义对生产和经营企业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十二、切实加强管理,规范经营秩序
整顿主要农产品收购秩序,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落实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的规定;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监管;对玉米深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关停违规建设的玉米深加工企业或项目。
十三、推动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
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和大型商户的作用,提高经营者价格自律意识。倡导诚信经营,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积极组织货源,平抑市场物价。对带头涨价或具有涨价倾向的经营者,要通过采取召开告诫会、发布提醒告诫函等形式,敦促其合理定价。
十四、加大价格监管力度,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各县(市、区)要完善农产品市场交易规则,严厉打击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对蔬菜、粮油等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进行巡查,打击囤积居奇、散布虚假价格信息、哄抬物价、变相涨价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恶性炒作事件,营造和谐的市场氛围。
十五、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制定价格应急预案
完善价格监测体系建设,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加强对粮食、肉蛋、蔬菜、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实时监测和预测预警,及时准确掌握主要农副产品购销、库存和价格动态,组织人员定期深入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调查研究,提前做好粮食、食用油、蔬菜等应急保障预案,明确投放网络,做好应对市场异常波动准备,发现问题随时上报、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