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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河政发〔2010〕59号)


  为规范我市卷烟市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烟草制品活动,保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桂政发〔2010〕1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卷烟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方能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坚决予以取缔,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我市烟草公司及其下属的卷烟营销部,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唯一合法的卷烟批发单位,各卷烟零售户经营的卷烟必须从各烟草公司及其下属的营销部购进。

  三、严厉打击制造出售假冒商标卷烟、伪劣卷烟、贩运出售走私卷烟等不法行为。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卷烟生产的监管。必须严厉打击生产假冒卷烟行为,坚决取缔制造假冒卷烟的“地下工厂”和窝藏假冒卷烟的“黑窝点”。 全面清理整顿卷烟经营主体,重点整治名烟名酒店、宾馆饭店、娱乐场所销售假冒商标卷烟、走私卷烟行为。对违法者要依法予以处罚;对贩假、贩私、售私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坚决打击非法贩运烟草专卖品行为。烟草专卖品跨市、县运输,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物流公司货运站的监管,为违法经营卷烟活动提供仓储、运输服务的,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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