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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要求。

  在推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制度的基础上,各级行政机关要编制并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目录,为公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便利和指引。要探索各种有效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供咨询、引导和帮助,减少依申请公开争议。要设立集中接收公开申请窗口,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指导行政机关解决依法申请公开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三)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配套机制。

  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明确保密审查程序和责任分工,在政府信息形成过程中同步明确公开属性,对已形成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并明确公开属性。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政府机关的,要及时启动协调机制,就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公开内容、公开义务主体等协调一致。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和考核机制,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增加公众评议在监督考核中的比重。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要予以责任追究。

  七、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

  建立行政争议的预防与排查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水平。创新办案方式,保障办案条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强化社会监督的同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监督、救济及争议解决作用。

  (一)建立行政争议的预防与排查机制。

  建立行政争议预测机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对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进行评估预测,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建立行政争议排查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重点对本地区本部门涉及城市建设和管理、房屋拆迁、社会保障、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领域进行排查;排查工作可以通过居委会、村委会等渠道组织进行。对可能引发行政争议的苗头和隐患,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配合综治、信访等部门及时制定应对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初期、解决在基层。

  (二)建立行政争议处理协调机制。

  进一步发挥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体作用。对本地区群体性的、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确实难以解决的,可以提交市有关部门予以协调;市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帮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研究并采取有效调处、妥善解决矛盾争议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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