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直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向市人民政府备案;县(市、区)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职责,对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制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越权限、内容违法、违反法定程序的文件,应当提请同级政府撤销、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执行;发现应当报备而不报备规范性文件,应当责令限期报备。经审查准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定向社会公布。
五、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尽快推进综合执法,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有效解决职责交叉和执法缺位问题。建立行政执法推进和督查机制、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制度、行政执法分类分步实施模式和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切实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一)建立行政执法推进和督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推进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真正做到使违法者不因违法而得利益,守法者不因守法而受损失。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依法妥善予以处理。要强化行政执法督查,严格责任追究,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二)推行行政执法协调机制。
不同执法部门之间需要协调执法衔接等问题的,应当送交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各方达成一致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各方仍存在分歧的,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执法协调事项,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县(市、区)边界区域违法行为的查处,相邻县(市、区)的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的协同执法机制,有关市级执法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和督促。对执法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提交市级有关执法部门进行协调;协调达不成一致的,由市级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三)建立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制度。
市级执法部门要根据回避、公开、当事人参与、诚实守信、保障救济权利等程序要求,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编制本系统行政执法操作指南,针对不同执法领域和事项,明确执法主体、权限、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范。市级执法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操作指南,接受公众监督。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执法部门的职能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操作指南的要求,规范实施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