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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对专业性强、技术性强、复杂疑难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咨询机构、研究机构以及专业人士等对决策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和评估,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七)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

  对涉及大量公共资源投入、大额财政性资金投入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应当进行评估。要探索专家评议、管理相对人评价、决策实施部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制度设计合理性和制度实施有效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中应当明确提出决策调整、继续实施、停止执行等建议。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内容、程序的管理,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清理制度,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发布要求。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定权限。除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政府、依据法定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市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组织外,其他单位原则上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内容合法。不得创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没有上位法依据,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剥夺、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要事先听取意见、经过法制机构的法律审核,再提交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未经听取意见、法制机构审核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制定机关需要延长规范性文件实施期限的,应当在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组织对文件内容和实施状况进行评估;评估后,制定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决定进行修改、废止或者确认继续实施。

  (三)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和部署,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和定期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缺失,内容相互抵触,调整对象已不存在,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不适当内容,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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