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等政策的确定。2.市、县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3.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要专项资金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4.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5.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公共交通、旧城区改造等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项目的确定和调整。6.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安排。7.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事先由本级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制机构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决策内容,应当提出支持性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的决策内容,应当根据需要提出调整的建议;对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但符合法律原则、国家政策精神、改革发展方向的决策内容,可以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三)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召集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要明确集体讨论决定的议事规则。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等程序的,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报告公众意见、听证会、专家论证等情况;集体决策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行政机关负责人未采纳与会多数成员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制定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应当听取人大、政协的意见;也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还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途径,征求公众意见。
(五)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不同利益相关方之间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听证。听证代表的名额分配和确定,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并保障听证代表平等充分的发言和辩论的机会;行政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出席听证会,直接听取意见。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要以适当形式向听证代表反馈。
(六)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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