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统一指挥、信息交流、资源共享、紧密协作、优势互补、快速反应、联动高效的原则,建立各类应急队伍,要制订与其他应急队伍之间的协调沟通、信息通报、应急联动、联合演习、培训等制度,形成区域合力,共同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依托公安消防组建的各级应急救援队伍由各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管理、培训,街道、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所在街道、乡镇负责管理、培训,重点领域专业应急队伍由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管理、培训,各应急保障队伍由各牵头部门负责管理、培训。突发事件时,上述应急队伍均由本级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指挥调度。各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和重点领域专业应急队伍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管理,加强培训、演练,确保关键时刻能快速反应,在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要求下,迅速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四)建立军地应急队伍协调联动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和相关保障机制,加强军地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救援、培训、演练等方面的协同配合,规范用兵程序,充分发挥部队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形成军地联合力量,共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建立国防动员体系参与应急工作机制,必要时动员国防动员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五)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企业、学校、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社区特点,依托自身力量组建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群防群治体系,提高基层应急工作的社会化程度。充分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和民间组织的作用,建立青年志愿者、红十字志愿者和其他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拓宽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的工作范围和应急志愿服务内容,依托志愿者开展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应急志愿者组建单位要建立志愿者信息库,并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对志愿者队伍给予适当支持。突发事件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调度各类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七、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大应急队伍经费和装备保障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应急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将应急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工作进展逐年安排,确保三年内完成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组建,重点领域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得到全面加强。要改善应急管理部门工作条件,配置必要的设备、装备,确保应急管理工作正常运行。乡镇以下企业、社区、单位组建的基层综合应急队伍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各县(市、区)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突发灾害事故的特点及行业对应急队伍装备保障的要求,科学制定各类应急队伍装备建设规划,明确各类应急队伍的装备标准并配备必要装备。在购置配备实用性强的常规器材装备基础上,要逐步配备一些科技含量高、功能先进、智能化、攻坚能力强的技术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