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电力应急保障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及市供电局部门要组建本网供范围内电力应急保障队伍,组织移动电力保障,承担突发事件中受损电力设施抢修任务,确保满足抢险救援电力急需。
(五)加强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由市、县(市、区)两级卫生部门负责,整合资源,组建医疗急救快速反应队伍.承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医疗急救(增援)和卫生学处理任务。
(六)加强治安和交通秩序应急保障队伍建设。由市、县(市、区)两级市公安部门负责,依托巡警、交警、治安等警种组建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动队伍,承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秩序管控和安全保卫任务。由市公安局商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托执法力量组建机动队伍,负责公路秩序管控,确保抢险救援绿色通道畅通。
六、进一步完善应急队伍管理体制机制
(一)加快完善应急机构体系建设。2010年底,全市各县(市、区)要组建、完善本级应急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的专门机构和各级应急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要配备适应开展正常工作需要的人员和办公设备。应急工作任务重的部门,其内设机构中应有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教育、公安、卫生、食品药品、水利、安监、国土、环保、交通运输、农业、地震等部门要重点优先解决;尚未设立专门机构的部门,要指定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统筹本辖区应急队伍建设、综合协调、信息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善后服务等工作。建立村(屯)应急信息员制度,整合现有各类应急信息员,完善激励机制,确保每一个村(屯) 都有一至两名以上应急信息员负责信息报告和传递。
(二)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应急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支持、指导应急队伍建设作为本地区应急管理的重要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的规律和特点,对本区域、本行业应急队伍建设进行统筹规划,规范应急队伍的类别、规模、数量、管理、培训、保障等建设和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标准,扎实推进应急队伍特别是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市公安、国土、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食品药品、安监、通信、地震、气象、电力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河池市关于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制定本行业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加大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支持、指导力度,建立完善本行业应急队伍体系。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队伍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