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由市、县(市、区)地震部门牵头,按照“一队多用、专兼结合、军民结合、平战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组建由部队官兵、结构专家、破拆专家、卫生医疗专家、通信专家、地震专家组成的市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救援队伍由本级或上级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和指挥,承担破坏性地震灾害救灾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基地建设,充实完善相应的器材、装备及训练设施,强化日常应急救援技能培训,提高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要加快组建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其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六)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卫生应急队伍体系建设,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和特点,依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等单位,选择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组建卫生应急队伍,统一应急队伍装备和标识,配备应急救援车辆以及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它各类突发事件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援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基地,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应急队伍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完善l20急救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加强院前急救能力建设。
(七)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建设。由市、县(市、区)各环保部门牵头,依托环保专业人才和相关企业,组建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配备专业应急设备、装备和物资储备,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检验、监测职责,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八)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建设。由市、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牵头,建立以当地兽医主管部门人员为主体,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卫生、林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疫检验、武警等部门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的人员相对固定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加强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及应急物资储备,承担本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的疫情控制和扑灭任务,协助本地兽医部门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开展疫源追踪和流行病原调查、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参与和实施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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