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入推进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由市、县(市、区)林业部门牵头,加快建立以国有林场现有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基础的市级森林防火综合应急队伍,承担跨市、县森林火灾及重、特大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任务。要根据森林防火任务组建相应规模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国有林场、非国有林业经营单位、自然保护区和森林风景区等,要组织本单位职工、社会相关人员建立森林消防队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和单位要加强消防队伍扑火装备配套,完善营房、车辆、通信、指挥系统等配套设施,组织森林消防队伍开展防扑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实战能力。要建立基层森林消防队伍与公安消防、武警部队和森林消防力量的联动机制,保证辖区防扑火工作需要。
(三)加强气象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由市、县(市、区)气象部门牵头,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协调组建。组织基层干部和气象信息员等有关人员组建基层气象灾害应急队伍,承担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参与本社区、村镇气象灾害防御预案的制订以及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地质灾害多发县(市、区)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站,建立完善由国土资源部门干部职工、地质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有关地质勘查机构人员和专家组成的地质灾害应急队伍,承担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测、监测、调查评估和参与地质灾害抢险及应急处置等工作,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预案。地质灾害多发地和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和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下,明确应急事件发生时参与应急抢险的人员及其职责,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培训。地质灾害多发县(市、区)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健全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河池市及邻县(市、区)的纵横指挥体系,提高应急指挥、快速反应、应急处置的能力。要广泛借助当地地勘队伍的力量,充分发挥地勘队伍在应急勘查、抢险施工等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应急抢险的监测仪器、检测仪器、应急车辆和抢险救灾物质的配备和储备。
(四)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由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高危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还必须与邻近建有经市以上安监部门资质认定的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服务协议,或者联合建立本区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除做好本企业应急救援外,同时承担对外应急救援工作,平时要协助所依托企业和所服务企业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在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建本区域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按照“企业组建、政府扶持、有偿服务"的原则组建本区域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高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 人民政府要建立本行政辖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调运机制,积极组织其参加社会化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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