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一)组建市、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依托,组建由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兼任第一政委,公安、消防支队、大队军政主官担任主要领导的市、县(市、区)两级综合救援队伍。市级综合救援队伍要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开展各项专业训练、协调训练、实战演练和突发事件(事故)的战法研究。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安全生产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突发事件的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救援队伍做好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矿山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各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维持现行领导体制不变,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需要,接受同级应急管理委员会的调度指挥。
(二)深入推进街道乡镇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街道、乡镇要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有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的作用,组建松散型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安全生产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同时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灾情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严明组织纪律,经常性地开展应急培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
四、完善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一)加强防汛抗旱应急队伍建设。由市、县(市、区)水利部门牵头,组建由民兵、预备役人员、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和管理单位的干部职工以及农技人员、村民组成的防汛抗旱应急队伍,经常发生洪涝灾害的村委会要组织本村村民组建村级防汛队伍。防汛抗旱应急队伍要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防汛抢险相关知识培训和演练,做好汛期对防洪堤、水库、闸坝的巡查和工程险情处置、人员安全转移等工作。要建立分布合理的市、县(市、区)两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仓库,储备必要的冲锋舟、救生衣、编织袋、抗旱设备等;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合理定向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建立高效便捷的物资、装备调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