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权利相统一。适度调整市直主管部门的管理幅度和管理范围,能够实行以块为主的管理权限,原则上下放给金城江区,使金城江区事权与责任、利益基本一致,充分调动金城江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精简、统一、效能。在不突破现有机构编制总量、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按管理权限划转,合理调整市本级与金城江区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三、进一步理顺市本级与金城江区权责关系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经济管理。
投资项目:在城区规划范围内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属金城江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投资的(包括集资建房),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由金城江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在城区规划范围内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市级以上(含市级)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需要市级以上(含市级)平衡建设或者经营条件的项目、跨城区的项目以及涉及进口设备免税、国产设备抵税的项目以外,由金城江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由金城江区管理的项目中涉及自治区专项收费且原属于市级收入由市级征收的,下放金城江区负责征收管理。
物价管理:金城江区在2002年撤市设区时未设立负责价格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金城江区行政区域内物价管理工作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金城江区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机构、人员及管理职能全部上收市物价局统一管理。
农业和林业管理:除重点项目外,国家、自治区市级涉农项目资金由市拨付到金城江区,由市主管部门监督金城江区政府按要求组织实施。将河池市农业局原负责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行政许可)、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组培苗生产(行政许可)、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含农作物组培苗)种子(行政许可)、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非行政许可)、植物检疫证书签发(行政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下放金城江区审批。将原地级河池市撤地设市时依据河发〔2002〕5号文件上收的城区动物检疫和卫生监督、渔政管理、兽医管理、兽医工作、兽药管理、饲料管理、种畜禽管理、水产苗种检疫等职能下放金城江区负责,原上收的人员编制及经费、财产返还金城江区,由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编制办、市财政局、金城江区政府配合,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金城江区内的木材经营(加工)项目审批等职责由金城江区负责(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农业机械修理资格由金城江区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