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企业要在发展建设和日常工作中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突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把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加大对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支撑保障体系建设和企业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的投入力度,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事故应急救援等相关经费保障机制,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补偿机制。
(五)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保障职工权益。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死亡的职工,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六)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
刑法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
刑法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职务。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七)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和部门的责任追究。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