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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地下矿山企业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没有矿领导带班下井或应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按有关规定的上限给予经济处罚。对发生事故且无矿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按有关规定的上限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危险化学品、露天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的企业要实行负责人轮流值班或定时巡查制度。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未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健全完善单位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治理、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管理以及设施设备维护检测等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

  (三)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要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切实承担隐患排查治理与防控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并按照隐患等级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实施监控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企业不得复产;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企业,要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一律严格考核,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凡存在职工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等现象的企业,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直至停产整顿。其中,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五)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加快推进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大中型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在2011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新开办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后,才能依法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2011年1月1日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否则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所有煤矿要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和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全面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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