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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2.加大市、县(市、区)城镇规划区内转户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投入和建设力度。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比照廉租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相关优惠政策。

  (二)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城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气、邮政通信、环境保护、文教卫生和集贸市场等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健全城市居住、公共服务、社区服务功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满足城镇新增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城镇健康有序发展。

  (三)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部分成员迁入本市市区和全家或部分成员迁入县(市)城区、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依法将承包地进行流转。对从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保留其农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自愿放弃原宅基地自行到城镇购房入户的农民,可由本人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有关协议,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四)完善教育保障机制

  准确把握城乡适龄人口及中小学在校生规模变化状况,统筹考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乡学校的数量和规模,使之与城乡总体发展规模、人口结构相适应,与未来发展思路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和资助体系,保障转户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

  (五)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1.进入城镇落户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本年度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后应享受的期限仍在原地享受相应待遇。

  2.加快制定医疗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医疗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1.进入城镇落户人员就业后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个人分别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2.加快制定养老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医疗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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