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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三)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村居民的转户意愿,从保护农民根本利益出发,鼓励、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推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移到城镇,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

  按照《意见》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一)凡在本县(市、区)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务工经商有1年以上广西籍农村居民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含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本人向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的,报经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可以办理其住所所在城镇常住户口。

  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务工、经商的界定标准:

  1.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购买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等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单位住房使用权(公租房)。

  2.直系亲属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3.务工是指被本市城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1年以上(含1年),具有合法的相对稳定经济收入的人员。

  4.经商是指凡投资或经营达到2万元以上的并拥有合法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门面和住所的,其投资者、业主(含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需提供经营满1年以上的营业执照)以及聘用2年以上(含2年)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二)凡在本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所在城镇的广西籍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三)凡是广西籍优秀农民工(获得县级以上国家机关颁发技能、技术奖或证书的)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四、建立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保障机制,吸引、扩大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

  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等保障机制,确保进城务工经商人员能够安居乐业。

  (一)完善住房保障机制

  1.将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购买和租赁适度向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村居民倾斜。逐步改善稳定就业农村居民、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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