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县财政匹配救灾资金中,安排列支一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
5、县财政配套城乡低保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
(二)临时救助资金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监督、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放。县民政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临时救助资金拨付及发放
每年年初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乡镇上年受灾情况测算需救助资金数额,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联合行文将救助资金下拨到乡镇结算中心专户,乡镇财政所发放临时救助金,其发放清册由乡镇社会事务办提供(经乡镇人民政府联席会议研究的救助对象名单及金额)。
七、管理制度和工作机构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解决开展临时救助工作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临时救助制度顺利实施。县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县审计局、县监察局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八、责任与监督
(一)对不能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要追回冒领救助款物,取消再次申请临时救助资格。
(二)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家庭签署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意见的;
2、对符合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意见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
(三)县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临时救助举报箱和监督电话,受理居民举报、投诉和咨询。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应当对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九、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