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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3、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申请对象的材料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填写临时救助对象申请《审批表》,签署审查意见,报县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或局长审定。
  (三)家庭收入核实办法
  临时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参照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实和计算办法。申请家庭在申请临时困难救助前6个月中得到的社会救助资金和政策补贴,应计入家庭收入。
  五、救助标准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根据临时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群众贫困程度以及县财政状况等因素实行分类救助,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救助对象原则上每年不超出二次临时救助,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
  (一)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患重病或特殊病症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经其他救助帮困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200元至500元的临时救助。
  (二)低保家庭子女经国家统一考试被国家国民教育录取的在读一、二本(不含自费择校生)大学生(新生凭入学通知书,在读凭所在大学证明),经其他救助帮困后其家庭基本生活仍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临时救助。
  (三)散居孤儿就读高中阶段以上(不含自费择校生),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经其他救助帮困后其家庭基本生活仍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临时救助。
  (四)因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火灾,造成房屋等基本生活设施严重损毁,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每户500元至10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
  (五)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死亡后,无直系亲属安葬,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站、所进行处理的,解决1000元至1200元的安葬费。
  (六)经县公安局认定为无名尸体,凭县公安局出具证明,并由所在乡镇社会事务办组织人员对尸体进行处理,每具无名死尸解决500元至800元安葬费。
  (七)其它符合临时救助的特殊困难人员,给予200元至500元的临时救助。
  (八)临时救助标准200元以下(含200元)由乡镇社会事务办直接审核。原则上,大乡镇全年临时救助累计金额不超过15000元,小乡镇不超过10000元。
  六、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及拨付
  (一)临时救助资金筹集
  1、上级财政下拨的补助资金;
  2、县财政安排的匹配资金;
  3、从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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