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因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火灾,造成房屋等基本生活设施严重损失,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且自救能力较差,不能维持其家庭基本生活的。
(六)在暂住地务工半年以上,且符合暂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的农民工等人户分离家庭。
(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死亡后,无直系亲属安葬的。
(八)经县公安局认定是无名尸体,需县民政局进行处理的。
(九)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家庭领取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补助资金后,仍难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十)当地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救助: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嫖娼、赌博、吸毒、医患和工伤纠纷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3、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4、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5、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应列入生活救助范围的;
7、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四、申请材料、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收入核实办法
(一)申请材料
1、城乡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并加盖乡镇社会事务办公章;
2、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低保证或“一卡通”复印件,并加盖乡镇社会事务办公章;
3、申请家庭成员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其他成员的收入由村(社区)居委会、乡镇社会事务办调查核实;
4、特殊病症患者的需出具地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和所支出的医药费票据复印件;
5、就读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所在学校学费证明;
6、遭受火灾的需附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有效证明材料;
7、外来务工人员凭现居住地村(居)委会证明;
8、县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临时救助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家庭申请、村(居)委会入户调查、乡镇社会事务办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操作程序进行实施。
1、本人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村(居)委会入户调查、评议、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社会事务办;
2、乡镇社会事务办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有疑问的对象进行入户核实,公示3-5天以上,无异议后,由乡镇解决。对困难较大的,申请对象材料签署乡镇政府意见后报县民政局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