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1〕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印江自治县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规范全县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行为,根据省、地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妥善解决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性生活困难,不断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建章立制,规范实施,切实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居民的救助能力,努力构建城乡困难居民的社会救助平台,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基本原则
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是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一)坚持“救急救难”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五)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开、程序规范、制度健全、结果透明”。
三、救助对象
持有本县常住户口,且常住一年以上,因病、因灾、就学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在其他帮困措施到位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
(二)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50%的城乡居民(低保边缘户),在其他帮困措施到位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
(三)因患尿毒症、重度精神病、恶性肿瘤、白血病、癌症等大病、重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散居孤儿就读高中阶段以上,教育费用过重,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