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县民政局审批的医疗救助资金,原则上每季度拨付一次,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联合行文将医疗救助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民政专户,各乡镇信用社必须严格按照县民政局提供的加盖有公章的发放花名册,及时将资金存入享受对象银行帐户,对象户持有效证件及存折到信用社领取,不准冒名顶替。(清册一式三份:社会事务办、财政所、信用社各一份)。
(二)经县民政局批准的特殊病症医前救助资金,由救助对象或监护人到县民政局直接领取,并逐步过渡到拨至患者住院医疗机构。
(三)医疗救助对象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特殊病症患者除外。
(四)属医前救助对象的门诊补助资金和参合(保)金拨付。年初由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救助对象人数、标准,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联合行文将所需资金数额拨付到乡镇财政所民政专户,各乡镇信用社必须严格按照县民政局提供的加盖有公章的发放花名册,及时将资金存入享受对象银行帐户,对象户持有效证件及存折到信用社领取,不准冒名顶替。(清册一式三份:社会事务办、财政所、信用社各一份)。
八、医疗救助服务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救助服务。
(二)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制度,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服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并在医疗费用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或减免。
(三)医疗救助对象一般应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遇到疑难重(杂)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时,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报县民政局备案。
九、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建立独立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
1、县财政每年根据本地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保证此项工作的开展;
2、县民政局每年从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
3、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4、上级下拨专项医疗救助金;
5、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二)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严格按《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