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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3、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因患大病、重病救助
  申请救助对象必须提供当年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大病或重病的疾病证明,由申请救助对象向乡镇社会事务办提出申请,经乡镇社会事务办调查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救助标准为1000元至2000元。
  医前救助原则上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
  (三)大病二次医后救助
  1、救助对象
  绝症(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癌症)和重度精神病等特殊病症患者,其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过1万元(含1万元)以上。
  2、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同以上(一)普通医后救助。
  3、实行分段补助标准
  (1)自负部分1万元-2万元的救助对象补助1000元;
  (2)自负部分2万元-4万元的救助对象补助2000元;
  (3)自负部分4万元-8万元的救助对象补助3000元;
  (4)自负部分8万元以上的救助对象补助5000元。
  4、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是以救助大病为主,年底在救助资金不透支的情况下,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如果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出现透支,将对二次救助标准进行下调或取消该项救助。
  五、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救助范围
  (一)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外的费用。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不属于医疗报销范围的。即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镶牙、服毒、器官移植、不育症、计划生育手术、美容、矫形、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精神病和计划生育后遗症除外)。
  (三)保险公司赔付医疗对象的医疗费用。
  (四)未经许可在非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
  (五)其它情况发生医疗费不宜救助的。
  六、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合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金资助对象、标准
  (一)资助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一、二类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
  (二)缴纳标准。按当年新农合参合金个人缴纳标准,按当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金缴纳标准。缴纳标准随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纳标准增减变化。
  七、救助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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