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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2)已支付的医疗费发票复印件;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卡》复印件;
  (4)县、乡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或县、乡社保部门提供的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5)县、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结算凭证;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3、审批程序
  (1)乡镇社会事务办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3天,如无异议,报县民政局审核;
  (2)县民政局对上报的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并说明理由。
  4、救助标准及办法
  (1)农村“一类”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集中、分散供养对象因患大病、重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含二次补偿)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支后的自负部分,全额给予救助。
  (2)城乡“二类”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60年代初精简退职困难老职工因患大病、重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含二次补偿)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支后的自负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
  (3)城乡“三类”低保对象因患大病、重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含二次补偿)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支后的自负部分,按照40%比例给予救助。
  (4)其它救助对象患大病、重病家庭致贫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含二次补偿)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支后的自负部分,按照20%比例给予救助。
  以上(2)、(3)、(4)款自负部分不足5000元的不予救助。
  (5)医疗救助对象患艾滋病、肺结核、血吸虫病等特种传染病的,救治费用按国家现有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医前救助
  1、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一类低保对象实行门诊补助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补助标准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变化。
  2、绝症(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癌症)和重度精神病等特殊病症患者救助
  申请救助对象必须提供农村贫困家庭证明材料(乡镇社会事务办出具证明)和户口簿复印件、疾病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绝症患者必须是当年经地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重度精神病患者必须是当年经县级以上专科精神病医疗机构诊断)以及其他疾病证明相关影像检查资料。由申请救助对象向乡镇社会事务办提出申请,经乡镇社会事务办调查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癌症等绝症患者救助标准为3000元至5000元,重度精神病患者救助标准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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