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已支付的医疗费发票复印件;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卡》复印件;
(4)县、乡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或县、乡社保部门提供的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5)县、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结算凭证;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3、审批程序
(1)乡镇社会事务办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3天,如无异议,报县民政局审核;
(2)县民政局对上报的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并说明理由。
4、救助标准及办法
(1)农村“一类”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集中、分散供养对象因患大病、重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含二次补偿)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支后的自负部分,全额给予救助。
(2)城乡“二类”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60年代初精简退职困难老职工因患大病、重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含二次补偿)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支后的自负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
(3)城乡“三类”低保对象因患大病、重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含二次补偿)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支后的自负部分,按照40%比例给予救助。
(4)其它救助对象患大病、重病家庭致贫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含二次补偿)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支后的自负部分,按照20%比例给予救助。
以上(2)、(3)、(4)款自负部分不足5000元的不予救助。
(5)医疗救助对象患艾滋病、肺结核、血吸虫病等特种传染病的,救治费用按国家现有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医前救助
1、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一类低保对象实行门诊补助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补助标准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变化。
2、绝症(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癌症)和重度精神病等特殊病症患者救助
申请救助对象必须提供农村贫困家庭证明材料(乡镇社会事务办出具证明)和户口簿复印件、疾病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绝症患者必须是当年经地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重度精神病患者必须是当年经县级以上专科精神病医疗机构诊断)以及其他疾病证明相关影像检查资料。由申请救助对象向乡镇社会事务办提出申请,经乡镇社会事务办调查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癌症等绝症患者救助标准为3000元至5000元,重度精神病患者救助标准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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