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1〕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印江自治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贵州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县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和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健全制度,规范管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推动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救助原则
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属地管理原则。
三、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
(二)城乡低保对象。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60年代初精简退职困难老职工。
(五)其它因大病、重病致贫的困难群众。
四、救助方式
(一)普通医后救助
1、具备条件
(1)申请救助对象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原则上不予救助;
(2)申请救助的医疗费应为当年所发生,上年所发生医疗费原则上不予救助;
(3)申请救助对象应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未在定点医院就医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4)其它确因特殊情况急需救助的。
2、救助申请
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乡镇社会事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必要的病史材料和医疗诊断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