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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及开展农村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

  (六)实施动态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耕地面积、自产粮食和家庭人均纯收入变动情况和困难群众粮食救助需求情况,适时调整纳入粮食救助范围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和耕地面积条件,确保将应救助的农村低保对象纳入粮食救助范围。从2012年起,各乡镇在每年的5月至6月结合农村低保年度核查开展粮食救助的入户核查和审核审批工作。要根据入户核查结果强化动态管理,按规定程序做到救助对象有进有出、救助水平有升有降。
  (七)建立数据库。乡镇和县民政局要将对象档案装入农村低保档案中一并管理。同时,要将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信息录入微机,建立低保电子台帐和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信息数据库。各乡镇要抓紧对农村低保台帐进行补充完善后于2011年7月15日前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并按季度及时更新上报。
  七、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除省级承担资金外,剩余资金由地、县两级财政按农村低保规定的比例筹集资金(地级承担2%、县级承担8%)。县级承担的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
  每年年底前由民政部门会同粮食、物价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粮食救助资金计划,经统计、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要加强粮食救助资金管理,确保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粮食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八、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工作管理运行机制,将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大力推动,确保在今年6月底前将第一批救助粮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对辖区内粮食救助对象的审核管理和救助粮的发放工作。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抓好粮食救助对象的服务管理工作。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救助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粮食、质监部门负责救助粮的质量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并及时足额拨付粮食救助资金;物价部门负责救助粮采购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粮食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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