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及开展农村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1〕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切实解决部分农村低保户季节性缺粮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1〕16号)和《贵州省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要求,就我县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及农村低保年度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1年,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建立起标准合理、程序严格、管理规范的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并与农村低保分类施保等有关制度有效衔接,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确保2011年6月底前将第一批救助粮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有效解决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的缺粮问题,更好地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坚持保基本、保重点、可持续原则;
(三)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发展生产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冬春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保障制度相结合原则;
(五)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原则;
(六)坚持动态管理,能进能出原则。
三、救助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救助范围
救助范围为人均耕地少、劳动力缺乏、自产粮食不能满足基本口粮且不能通过自身能力或其它途径解决基本口粮的农村低保家庭。根据黔府发〔2011〕16号文件精神,我县粮食救助人数必须控制在农业人口的3.5%以内。
(二)救助对象
纳入救助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①人均年自产粮食低于330斤;②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本县农村低保对象平均水平;③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农村低保户平均水平。同等条件下,有重病重残人员的、缺乏或丧失劳动力的、家庭非正常支出(患病、非义务教育支出等)过大的、土地征收后无法通过自产粮食或其它途径解决基本口粮的农村低保家庭优先纳入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