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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2011年土地开发整理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项目工程进行技术指导和政策服务;负责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初验和县级项目验收;负责协助地区国土资源局对地级项目工程进行验收;负责新增耕地指标流转。
  4、农牧科技局、林业局共同参与对项目工程进行初验、验收,并负责对产业发展进行指导。
  5、水务局负责对项目的水利工程进行技术服务和质量监督。
  6、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项目的道路工程进行技术服务和质量监督。
  7、县林业局负责低产林改造作业设计审定,填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验收更新造林实绩。
  8、县财政局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整合好各类涉农资金,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预决算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9、县监察、发改、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利用项目的监管,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兑现奖惩。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项目工程督查制度、项目工程进度报表制度(每月25日前报送)、工作制度、项目资料备案制度及工作简报(每月一期)等,以制度推进、规范工作的开展,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县人民政府将对此项工作实行督办,并将结果纳入县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单项工作目标考核并实行奖惩。
  七、奖励政策
  根据《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铜署办发〔2009〕200号)和2010年6月25日全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会议精神,为确保我县土地开发整理利用工作任务全面完成,特制定如下奖励标准和资金拨付办法:
  (一)奖励标准
  按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面积,给予:
  1、乡镇人民政府:任务按500元/亩(其中地区250元/亩,县250元/亩);
  2、土地开发整理利用工作指挥部:任务按60元/亩;
  3、林业局:按林地改造面积计35元/亩;
  4、县国土资源局:任务按30元/亩。
  (二)拨付程序
  1、项目选点踏勘完成任务且获得立项批复后,按立项批复的新增地面积结算拨付奖励资金标准基数的10%;
  2、项目规划设计完成通过评审后,按规划设计的新增地面积结算拨付奖励资金标准基数的10%;
  3、项目竣工技术评定后,按技术评定后的新增地面积结算拨付奖励资金标准基数的10%;
  4、项目竣工验收后,按验收后的新增地面积结算拨付奖励资金标准基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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