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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2011年土地开发整理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1、项目经县国土资源局或地区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提交项目可研报告、规划设计及预算报告后,凭各乡镇与规划编制单位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到自治县土地开发整理利用工作指挥部拨付项目前期工作费(不含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的60%;项目可研报告、规划设计及预算报告获批复、招投标结束后拨付到前期工作费(不含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的80%;项目验收合格后且新增耕地面积达到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积的80%,一次性支付剩余前期工作费(不含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的20%。项目可研报告、规划设计及预算报告获批复后,凭项目招标代理合同,一次性拨付项目招标费。项目经县国土资源局或地区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后,一次性拨付土地清查费。
  2、工程施工费分五期拨付,签订施工合同后预拨工程施工费的15%;工程量完成8O%后拨付到工程施工费的50%;工程完工后拨付到工程施工费的60%;经县级或地区验收合格后拨付到工程施工费的80%;已开发整理的土地利用率达100%,一年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含产业覆盖)合格后拨付剩余工程施工费。
  3、项目踏勘选点阶段按县人民政府下达的任务拨付业主管理费的20%作为乡镇启动工作经费。各项目前期工作完成、进入施工阶段后拨付到业主管理费的50%,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的业主管理费。
  4、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后,拨付工程监理费的50%,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工程监理费。
  5、不可预见费按实际发生经报批后拨付。
  6、竣工验收费在项目完工后拨付。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艰巨性、紧迫性和复杂性,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土地开发项目实施和产业发展,将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1、县土地开发整理利用工作指挥部作为项目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单位,具体负责全县土地开发整理利用工作的宣传、经验推广、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及指标流转工作,建立信息备案系统;负责组织项目选点复勘、编制可研、规划设计、组织申报、项目预算审查工作;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利用项目的法人,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利用项目踏勘选点、立项、低产低效林改造申报、编制可研、规划设计、组织申报、项目预算审查、招投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施工管理、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及施工前的前期准备等工作,负责项目工程质量和后期管护措施,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为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乡镇不得承揽施工,不得截流、分流项目资金,确保项目实施和产业发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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