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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2011年土地开发整理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项目管理
  (一)项目实施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五项”制度。
  1、监理单位必须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到项目点,按照事前防范、事中监督的要求把好监理关,随时提供监理日志,每月提供监理月报,对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口头或书面提出整改意见,并随时接受业主单位的监督检查。
  2、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施工,接受监理人员和业主代表的双重监督,每道工序结束后需经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应及时报告;接到整改通知后,应按照通知要求立即整改。无故两次拒绝整改的,清理出施工现场,所有损失由施工方自行负责。
  3、业主单位要加强项目监管,每个项目点至少明确一名业主代表全程负责项目工程质量和进度。
  县土地开发整理利用工作指挥部随时对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的施工,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委托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为加快项目区农民增收致富,项目施工费在50万元以下的土地整治单体工程,由项目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放弃承包权的,依法公开招标。50万元以下的项目施工由项目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乡镇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并承担项目的验收等资料的收集编制工作。
  (三)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调整项目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要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县土地开发整理利用工作指挥部备案。
  (四)项目中的低产林改造要严格执行技术认定标准,坚持先规划后改造、先设计后立项、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
  (五)建立项目实施激励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出台奖惩办法,严格兑现奖惩。
  (六)资金管理及拨付程序:项目专户设在县土地开发整理利用工作指挥部,项目资金支付程序为: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招投标费、工程施工费、工程监理费、业主管理费由项目业主单位结合项目实施情况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土地清查费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资金使用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费、土地勘测费、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竣工验收费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利用工作指挥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分别由指挥部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审核签出意见,报县政府审签后,从专户中列支。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各有关项目提供的由项目经理、项目实施监理单位、乡镇长签字的有效凭证进行工程施工费拨付。项目资金拨付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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