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认定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认定标准的通知
(浙农经发〔2010〕4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抓好2010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浙政发〔2010〕2号)精神,切实加强粮食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粮食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认定标准》(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粮食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标准组织开展粮食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认定工作,对历年认定的规范化粮食专业合作社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并重新认定。认定结果经公示后发文公布,并于6月底前将认定的规范化粮食专业合作社名单报省、市备案。各市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与认定工作的检查、指导,推动粮食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浙江省粮食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认定标准

  一、组织机构

  1.经工商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成员30个以上;

  2.成员出资清晰,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成员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三会”活动正常,理事会或理监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成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以上,实行社务公开;

  4.规章制度健全。

  二、经营服务

  5.具备与合作社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服务设施;

  6.为成员开展粮食生产全程或某些作业环节的统一服务(一票否决),年营业额不少于10万元;

  7.农药化肥等农用物资统一采购配送比例30%以上;

  8.成员生产记录完整;

  9.组织成员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三、财务分配

  10.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建账核算;

  11.设立成员帐户,准确记载相关内容;

  12.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分配的比例不得低于60%;

  13.定期向农业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