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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直部门开展全员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

  一、考核对象
  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25支招商小分队。
  二、考核内容
  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完成情况。
  三、考核方式
  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工作由县委、县政府按照本办法在年终组织实施,实行单项考核,单独奖励。
  四、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界定和认定
  (一)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界定
  1、外资(含港、澳、台地区资金)。经批准在我县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合同、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认缴的部分(即合同外资金额,包括现金、设备等实物和专利等无形资产)。
  2、内资(县外境内资金)
  外来投资企业以各种方式在我县直接投资,其实际到位的县外境内资金(包括现金、设备等实物和专利等无形资产)。
  3、凡属于政府及金融机构贷款、政府组织或个人的无偿捐赠或援助、国债资金和财政性资金不属于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范畴。
  (二)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认定
  1、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必须以当年签约并开工建设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数额进行定量考核,对跨年度续建项目的资金投入可以作为次年实际到位资金数额进行考核。
  2、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直接以现金投入的,原则上以银行提供的进帐单和其他有效凭证作为依据;以设备物资等固定资产投入的,必须以购置设备物资或固定资产投入的发票作为凭证,若情况特殊不能提供发票的,须提供合同、进帐单、报关单、验资报告或商检部门资产评估证明;以无形资产投入的,按相关规定作价计算;以收购、兼并方式投入的,必须完成收购、兼并行为,产权合法转移后,再按实际投入金额计算。
  五、新引进项目的认定
  (一)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必须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正式合同,并报招商办备案,凡未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正式合同且未经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列入考核范畴。
  (二)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
  文化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
  农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或单个基地连片面积100亩以上且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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