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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288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下发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现就贯彻落实《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加强领导,强化管理、落实责任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原则为指导,以各级领导干部和煤矿企业单位负责人(实际投资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对象,广泛学习宣传《规定》,强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全面增强我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为《规定》全面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深入煤矿企业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的督查,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来进行监管。

  煤矿要立即制定本企业、本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二、明确要求、各负其责,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一)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从现在起,各产煤县(市、区)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规定》精神,使《通知》在全市家喻户晓,并深入人心。全市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煤矿企业学习宣传面达到100%。各煤矿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各级政府及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得到明显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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