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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2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灾害事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及公安部《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三年规划》和自治区有关会议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并于2010年10月底前挂牌成立河池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构成

  按照不增机构、“一支队伍、两块牌子”的运作模式,市、县(市、区)政府分别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市、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大队。市级名称为“河池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县级名称为“××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市级主要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和矿山救援、化工救援、医疗救治等有关专家组建不少于80人的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县级主要依托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组建不少于30人的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河池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支队长、政委分别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政委兼任,第一政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县级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大队长、教导员由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教导员兼任,第一教导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兼任。

  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任务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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