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推行火化实行集中治丧的通知
(印府发〔2010〕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加快推进殡葬改革步伐,为我县“两创”营造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县城区推行火化,实行集中治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革土葬,推行火葬,规范殡葬管理,推行集中治丧,提高殡仪服务水平,树立厚养薄葬、经济科学、文明合法、健康有序的殡葬新风,稳步推进我县殡葬改革步伐。
二、实施时间、范围及补助政策
实施时间:2010年12月1日零时起。
实施火化的范围:红光村、峨岭村、岩底村、坪兴村、长坡村、黔江村、甲山村、普同村、城北社区、城中社区、城南社区。
集中治丧的范围:红光村、城北社区、城中社区、城南社区(以居住地为准)以及不在此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国家政策性住房安置区及房地产开发区。
补助政策:本次实施范围内的城乡居民(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在县殡仪馆火化的,由县财政一次性补助火化及相关费用1000元,执行时间从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止。
三、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殡葬管理工作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县人民政府已成立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机构。同时,将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峨岭镇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火化范围内的村(居)委会主任、村(居)民组长为殡葬管理信息员。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殡葬改革第一责任人。
(二)严肃纪律,加强管理。
1、加强丧葬管理。实施火化范围内的人员死亡后,一律火化。医疗机构医治无效死亡人员、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和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人员(含无名尸体),丧属及其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医疗机构、事故处理单位应及时将死者相关信息告知县殡葬管理所。集中治丧范围内的人员死亡后,丧属及其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医疗机构、事故处理单位应在12小时内将死者遗体移送县殡仪馆。对拒不移送或超时移送的,由峨岭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遗体火化后,骨灰必须送骨灰寄存场所寄存或者葬入公墓,提倡树葬、抛撒、深埋和不留标志等多种方式处理骨灰。禁止骨灰入棺土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