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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关闭步骤
  1、2010年11月30日前各部门将相关证照吊销后交到县煤矿关闭办公室,由县煤矿关闭办公室统一交到行署煤矿关闭办公室,统一保管。
  2、2010年11月25日-28日三层岩煤矿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必须撤出井下机电设备、轨道、通讯设施和线路,11月29日停止井下供电,同时清理剩余火工品,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清算发放煤矿从业人员工资,谴散煤矿从业人员;11月30日炸封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3、2010年12月25日青坨煤矿、池坝煤矿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必须撤出井下人员,12月26日停止供应火工品,同时清理剩余火工品,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12月26日-29日撤出井下机电设备、轨道、通讯设施和线路,12月30日炸封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12月31日县关闭领导小组验收煤矿关闭情况。
  四、责任分工
  1、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煤炭、安监、国土、公安、供电、工商、环保等部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2、关闭矿井由煤矿组织该矿专业技术队伍,拆除井上井下一切生产设施设备,彻底毁闭矿井井筒,平整场地,恢复地貌。 
  3、安监部门落实关井过程安全管理,确保关井过程安全。
  4、供电部门保障关井过程供电,井下生产设施设备全部拆出后,立即停止供电,拆除井上所有供电设施设备。
  5、关闭的其他工作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关闭煤矿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6、关闭矿井完成关闭工作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移交国土部门监管,并上报地区行署。
  五、工作要求 
  1、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工作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此次煤矿关闭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广泛宣传,正确引导,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确保关井任务按时完成。
  2、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按照关闭标准做好关闭工作。要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制,包保责任人员和驻矿工作组要负责实施好关闭煤矿的具体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完成关闭任务。
  3、各工作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严禁关闭煤矿违反“三超”行为,督促关闭煤矿做好关闭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对全县采煤窝点进行拉网式排查,严厉打击非法采煤行为,对非法采煤窝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有效防止煤矿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式稳定好转。
  4、为确保煤矿关闭工作收到实效,严防死灰复燃,包保责任人员和驻矿工作组要认真开展巡查工作,煤矿关闭监督工作小组每月对炸封的煤矿进行2次巡查,并将巡查情况书面向县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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